关于开展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
通 知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医便函〔2015〕28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二、考核周期
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间为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国家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登记时间为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
三、考核机构
确定瑞安市医学会、瑞安市基层卫生协会等2家单位为本周期的考核机构。其中瑞安市医学会承担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瑞安市基层卫生协会分卫生院系和民营系,其中卫生院系承担镇街道卫生院及其所属分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计划生育指导站等医疗机构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民营系承担民营门诊部、个体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社会办村卫生室及医务室等医疗机构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三)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四)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五)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六)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其中“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为本周期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必考内容,考核对象可以在2016年1月15日-31日通过“健康温州”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考试,各考核机构负责考试成绩汇总和录入。其他业务水平测评形式由考核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考核步骤
(一)一般程序考核
1.考核实施阶段(2016年1月~2016年2月)
(1)2016年1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所辖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姓名及其医师执业证书号码在单位网站或当地媒体进行公告。各考核机构把定期考核时间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其本机构的医师。
(2)2016年1月25日前,需参加本周期考核的医师在“登记管理系统”完成维护医师基本信息,并向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考核申请。
(3)2016年1月31日前,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将考核名单上报至考核机构,并对所辖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登记管理系统”登记评定意见,。
(4)2016年2月15日前,考核机构对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5)2016年2月29日前,考核机构按照规定,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2.考核结果发放和录入阶段(2016年2月~2016年3月)
(1)2016年2月,各考核机构发放考核结果。考核机构综合考评结果,做出考核结论,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录入“登记管理系统”。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并委托其所在机构书面通知考核医师。
(2)2016年2月-3月,复核及考核结果录入。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按规定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过“登记管理系统”录入。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考核机构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并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
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再次考核合格,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字样印章。考核机构可根据上一阶段结束时间适当提前开始考核结果录入工作。
(二)简易程序考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2011年1月1日前执业注册),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按2004年1月1日前执业注册),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符合以上条件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须于2016年1月25日前在“登记管理系统”中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签署意见并于2016年1月31日前上报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16年2月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
考核具体时间及进度安排由各考核机构按实施步骤确定,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执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认真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机构工作,规范、完善考核工作计划和各项考务制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本单位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六、其它事项
(一)本周期考核过程均需要通过“登记管理系统”操作,各机构、人员可通过分配的账号和密码登陆“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录入和管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账号由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分配管理,医师个人账号由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分配管理。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三)工作成绩评定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衔接,职业道德评定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及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相结合;有关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定标准,切实体现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要求以及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机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四)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为考核周期内获得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以上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为考核周期内获得瑞安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是指考核周期内完成卫生支农(下乡、进社区)、救灾、征兵、招生体检、防盲、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等指令性任务。
(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对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对发现有《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考核周期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考核不合格,以及业务水平测评理论考试不合格的医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按程序再次进行考核。
(七)医师变更执业地点需进行提前考核,并在“登记管理系统”中申请调离,本周期内多次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原则上应多次进行提前考核。提前考核机构可以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提前考核的内容和程序与正常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流程一致,医师申请调离时将提前考核资料扫描上传“登记管理系统”作为调离文件材料之一,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批准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