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章程】《瑞安市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中文注册名称为瑞安市医学会,英文名称为Ruian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R.M.A)。或中文名称为中华医学会浙江省瑞安市分会(对外交往用名),英文名称为ChineseMedical AssociationZhe iian Ruian Branch,缩写为(C.MA.Z.R.B)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瑞安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瑞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专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我市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瑞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瑞安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瑞安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瑞安市万松路38号,电话:65806126,邮编:3252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普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开展医学继续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及其他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努力学习业务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以提高他们的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加强同国外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医学学术交流;

()开展和推广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发挥学会的资源优势,承接部分卫生行政部门转移的政府职能工作。

()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会员。组织或推荐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的评选并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接受医、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两类。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务者;

2、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技师以上资格者;

3、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医学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学术活动。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团体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个人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一条   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须经审批其入会的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订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通过提案和决议,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50%以上的会员建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确定理事人数。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实际理事人数低于理事总数三分之二时,须按照规定程序立即进行补选。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制订本会组织细则和工作细则,制订本会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医疗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应为专职,若秘书长由非专职人员担任,学会需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驻会副会长一名,接受理事长授权负责学会的日常管理工作,驻会副会长如系在职人员,应享受派出单位的中层干部待遇。同时学会还可设立科学普及、医学培训、学术交流、健康服务、论文编评等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可成立专科分会,由分会人员选举产生分会理事长,在本会章程许可内开展分会有关活动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5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三十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若干人,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任期一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损赠;

()科学技术协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有关部门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年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2000元;副理事长单位年3000元;理事长单位100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专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学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19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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